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根据《渠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县人大代表依照相关法规,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被列为县人大常委会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
第三条 重点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文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办理,并抄送提出相关建议的县人大代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确定重点建议时,应同时确定督办责任人和督办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原则上应是与重点建议承办单位有工作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督办责任人及督办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办理。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重点建议交办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办理工作计划,并送县人大常委会;三个月内,“一府两院”应将初步办理情况反馈县人大常委会;六个月内,“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专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开展专项视察。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理情况专项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重点建议的县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写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根据《渠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县人大代表依照相关法规,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被列为县人大常委会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
第三条 重点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文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办理,并抄送提出相关建议的县人大代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确定重点建议时,应同时确定督办责任人和督办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原则上应是与重点建议承办单位有工作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督办责任人及督办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办理。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重点建议交办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办理工作计划,并送县人大常委会;三个月内,“一府两院”应将初步办理情况反馈县人大常委会;六个月内,“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专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开展专项视察。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理情况专项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重点建议的县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写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