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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
2017年6月22日渠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06-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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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399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县本级财力状况,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当年续建、拟新建的、利用下列资金且当年单个项目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
(五)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所筹资金。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上年度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投资建设计划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六月底前听取和审议该报告。
投资建设计划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情况;
(二)当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计划总额及资金来源;
(三)当年度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当年度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对投资建设计划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对上年度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告决议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当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计划草案是否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则,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投资建设计划报告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审议意见。对当年度新开工的一亿元及以上投资项目,审议时若有3名及以上组成人员同时对某个项目提出异议,则对该项目实行单一表决。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上半年投资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投资建设计划,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一个月将增减项目或者调增投资概算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需要增加或者撤销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调增幅度超过原投资概算百分之二十的。
第九条 在每个投资建设计划实施年度,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确定一批投资建设项目,采取调研、视察或检查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做实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招标(比选)的核准、备案,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财政部门做好做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年度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合同审核,用款计划、工程量变更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计划项目预算执行和竣(结)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逐步健全投资建设计划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投资建设计划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之规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询问、质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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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县本级财力状况,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当年续建、拟新建的、利用下列资金且当年单个项目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
(五)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所筹资金。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上年度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投资建设计划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六月底前听取和审议该报告。
投资建设计划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情况;
(二)当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计划总额及资金来源;
(三)当年度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当年度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对投资建设计划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对上年度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告决议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当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计划草案是否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则,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投资建设计划报告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审议意见。对当年度新开工的一亿元及以上投资项目,审议时若有3名及以上组成人员同时对某个项目提出异议,则对该项目实行单一表决。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上半年投资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投资建设计划,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一个月将增减项目或者调增投资概算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需要增加或者撤销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调增幅度超过原投资概算百分之二十的。
第九条 在每个投资建设计划实施年度,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确定一批投资建设项目,采取调研、视察或检查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做实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招标(比选)的核准、备案,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财政部门做好做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年度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合同审核,用款计划、工程量变更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计划项目预算执行和竣(结)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逐步健全投资建设计划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投资建设计划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之规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询问、质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